The Glenlivet是一个家喻户晓的威士忌品牌了,通常涉及到的知识面有点过于宽泛,这里我从澄清三个要点开始介绍这间酒厂吧。
- 无论怎么读,Glenlivet都应该叫做“格兰利威”,而不是
“格兰威特”。 - The Glenlivet其实并非第一间合法的威士忌蒸馏厂,最先拿到牌照的酒厂是:Littlemill(1773) [依据点击此处]。
- Glenlivet是个地名,只有The Glenlivet才是格兰利威酒厂的威士忌,其他的叫做the (xxxxx) – Glenlivet都是蹭热度的。
在苏格兰威士忌之中,Glenlivet这蒸馏厂别具意义。
于1707年的《联合法案》(Act of Union)以后,英格兰统一了苏格兰,正式成为了“大不列颠王国”(Kingdom of Great Britain)。
然而,这却对威士忌产业有了打击性影响,特别是1725年将在原本只在英格兰本土实施的“英国麦芽税”(English Malt Tax)扩展至苏格兰,使一直奉行的“一国两制”顿变成了“一国一制”,麦芽是苏格兰威士忌最重要的原材料,此税一开使得原来的酒税急升了15倍,最后,大量威士忌蒸馏厂倒闭的倒闭、不倒闭的潜水(意思:秘密进行,go underground转入地下是也),成了颇长的一段“私酿威士忌”时期。
为了逃税,私酿酒商有时会将酒放进雪莉酒桶中以避开税务官的法眼,没料到酒却因而添上了琥珀色和雪莉酒桶的芳香,形成更佳的风味!一次美丽的意外,造就了今天使用二手酒桶熟成威士忌的传统。(详情可见本站关于雪莉桶与威士忌的一系列相关文章)
1823年,迫于各方政治力量的角力,英王终于颁下“威士忌生产税”(Excise Act)的法令,为威士忌的私酿时代划上句号。
早在1784年其实已有针对苏格兰威士忌的课税改革,当时称作“酒汁税”(Wash Act)的政策主要划分了“高地区”与“低地区”的课税界线,高地的税收是根据酒厂蒸馏器的容量(capacity),而低地的税收则是按酒汁的量来厘定;此外,位于高地区的蒸馏厂也只能将威士忌卖给当时人烟较少的高地地区(R. B. Lockhart 1951),这种限制实在有失公平。
1823年的新税制,容许私酿酒商向政府申请正式执照,每年付一个定额的排照费(当时的10英镑)和每加伦(gallon)的烈酒生产税(当时的2/5d)就可以了,也解除了向不同地区销售的限制,苏格兰威士忌不同产区的税收方式终于合而为一。
其实,早于1823年的威士忌生产税出台之前,苏格兰已有不少“合法的蒸馏厂”,所以The Glenlivet其实并非第一间合法的威士忌蒸馏厂,那为何Glenlivet如此特别?关键在于其威士忌的品质!在申请正式牌照之前,Glenlivet已经是“威士忌黑市”中的抢手货色,相传连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乔治四世(George IV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)也曾暗地里出巡到卖黑市威士忌的小酒吧去寻访Glenlivet的踪影。
不幸地,Glenlivet申请牌照的行动被当时的威士忌业界视作“背叛行为”,当时Glenlivet的主人George Smith被附近的私酿者当作“国王的走狗”,并收到不少“死亡威胁”,为保护自己George Smith经常都带着两把手枪。
早阵子某NBA球星说了一句话解释其转会理由:“若打不过他们,加入他们!(If you can’t beat ‘em, join ‘em.)”当时的威士忌行家也是这样想!
由于当时Glenlivet这名字基本上已经是优质威士忌的代名词,要酿造出打败Glenlivet的威士忌实在非常困难,虽然对于George Smith“归顺”的决定有所不满,但他们最终也被一个利字打败,纷纷将自己所造的威士忌加上“Glenlivet”的名字,冒求鱼目混珠赚它一笔。
虽然最后法庭裁定只有正牌的才能冠上”THE Glenlivet”的名号,但还是有些不法之徒继续冒充着(不知The Glenlivet有否在某强国申请专利,否则某天可能正牌变翻版,如New Balance事件一样)。
今天,不少威士忌达人身边还是会有一瓶Glenlivet 12yo,以作品饮其他酒款时的参照标准。如果看文章的你是一位初入门的威士忌爱好者,将The Glenlivet12yo作为牛刀小试的酒款,相当合理。
以下这些威士忌都不是the Glenlivet: